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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招标投标围标串标的处罚和认定
近年来,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不见面电子招投标,全流程电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,必然也会滋生新形式的违法行为,给各交易主体降低管理成本、提高总效率的同时,也给投标单位围标串标创造了更好的条件。
一、那么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呢?
1、投标文件雷同,比如明显格式相同,字体一样,表格颜色相同。
2、投标文件中,不应该出错的地方或不应该出现一样的错误,而出现错误的高度一致。
3、电子投标中,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、编制标书、上传标书的IP地址一致。
4、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,由同一个软件锁编制或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设备打印。
5、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、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。
6、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,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、印章、证书等。
7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,或者差异化极大,或者呈规律性变化。
8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,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,又无合理的解释。
9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,或经由同一账户中转。
10、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。
二、围标串标的处罚有哪些呢?
1、没收有关企业的投标保证金。
2、登上诚信黑名单,在一定时段内某些区域乃至全国禁止参加招投标。
3、情节严重的,承担刑事责任。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223条以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,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,损害国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法利益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:
(1)害招标人、投标人或者国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法利益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
(2)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;
(3)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;
(4)采取威胁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;
(5)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,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,又串通投标的;
(6)本规定中的“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”,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。
(7)对于预备犯、未遂犯、中止犯,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予立案追诉;
(8)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,除法律、司法解释、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,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。
三、被怀疑围标串标的对策哪些呢?
对于一些证据确凿的或难以解释的只能认栽了,有一些情况还是可以狡辩一翻:
(1)投标报名、编制标书、上传标书的IP地址一致:可以说是在某个宾馆、酒店用的公共WIFI网络。
(2)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设备打印:在某个打印店(商量一致)修改标书和打印标书。
(3)装订形式、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:委托同一家打印店装订的标书。
其他情形也可以参照上述说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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